2003年9月1日,国务院颁布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》,该条例是我国规范和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的最高层次的专门性法规,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意义重大。制定和颁布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》,是我国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,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,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,满足人民日益丰富的教育需求,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。
该条例明确指出“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”,表明了国家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鼓励和支持,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的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,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基本确立,法律调整的力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。
为促进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》,2004年3月1日,教育部出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》。至此,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制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进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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